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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立古坑國民中小學114年約聘護理師甄選簡章

  • 發布單位:縣立古坑國中(小)
  • 資料來源:縣立古坑國中(小)

雲林縣立古坑國民中小學114年約聘護理師甄選簡章

一、依據:聘用人員聘用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職稱:增置約聘護理師。

三、名額:正取 1 名、備取 1 名。

四、聘用期間:自應聘日起至聘用原因消失止。(以縣府核定為準)。

五、工作條件:

(一)    待遇:以約聘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俸點支給報酬標準表,月酬280薪點,折合金額新台幣 37,800 元聘用(另須自行負擔勞健保及勞退自付部分)。

(二)    工作項目:

1、辦理學生各項意外傷害、緊急送醫、健康檢查、學生平安保險、衛生保健宣導及校護行政相關業務。

2、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三)    工作地點:雲林縣立古坑國民中小學(雲林縣古坑鄉朝陽村朝陽路2號)。

六、資格條件: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未具他國國籍者。

(二) 無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28 條各款情事之ㄧ,且非為本校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者。

(三) 無護理人員法第6 條規定「不得充任護理人員」之情形者。(四) 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等犯罪紀錄。

(五) 具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護理師證書,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

1、國內外大學以上學校畢業(持國外學歷者應附法院公證之中譯本及繳驗駐外單位查證學歷屬實之證件)。

2、具有與擬任工作性質程度相當之訓練或具護理相關實務工作經驗者。

七、報名:

(一)    時間:113 年 12 月 30 日(一)下午 4 時前,親自或委託現場報名

(二)    地點:本校學務處(電話:05-5821004#203)。

(三)    繳交表件:下列資料請以 A4 格式影印,依序裝訂成冊,並攜帶正本

(驗訖當場發還)。

1、甄選報名表(需附照片)。

2、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護理師證照。

5、護理相關工作經歷資料(無者免附)。

 6、個人簡歷表。

7、切結書。

8、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八、甄選

(一)日期:113 年 12月 31日(二)上午 08 時 50 前攜帶身分證至本校學務處報到,依本校受理之報名順序為甄試順序,上午 9時起舉行口試。

(二)方式:口試,時間約 10-15 分鐘。

1、包含自我介紹、護理實作(如傷口包紮、CPR+AED 基本救命術等)等。

2、依護理人員專業知識、工作經驗、問題處理及溝通表達能力、服務熱忱、儀容舉止等項目評定。

3、甄選成績總分未達 80 分者,得從缺不予錄取。

(三)錄取公告:

1、時間:113 年 12 月 31 日(二)下午 4 時前於學校網站公告欄政府教育處教育資訊網公告錄取名單。

2、報到:錄取人員請於 114 年 1 月 2日(四)中午 8點前,攜帶身分證至本校人事室報到,逾期未報到者,視同放棄,本校得依甄試成績由備取人員遞補。 

九、其他事項:

(一)    甄選人員所繳交之證件如有不實者,取消錄取資格,並自負法律責任。

(二)    不論錄取與否,甄選人員所附證件均不予退件。

(三)    聘用期間應接受本校工作上之指派調遣,並遵守本校之一切規定,如因工作不力或違反契約書有關規定,本校得隨時解聘。聘用期間勞健保、離職儲金等依相關規定辦理。時,將變更訊息刊載於政府教育資訊網及本校網站。

(四)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或無法辦理

(五)    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得隨時公告修正。

十、附錄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6 條

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

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二)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    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2.    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3.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4.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5.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6.    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7.    依法停止任用。

8.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9.    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10.  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11.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前段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

(四)護理人員法第 6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護理人員;其已充護理人員者,撤銷或廢止其護理人員證書:

1.    曾犯肅清煙毒條例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2.    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

3.    依本法受廢止護理人員證書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