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1年7月22府人給二字第1110547048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1年7月21日總處給字第1110019400號書函辦理(檢附原函供參)。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二、規定:「當學年上學期於10月25日前、下學期於4月10日前向本機關或學校申請。」說明五並規定相關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之情形(按:如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等)。為利勾稽查核作業及避免申請人重複請領政府各類助學金,申請人應於上開規定之申請期限並確實查核其是否有上開補助表說明五不得申請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