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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校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停 課,有關各機關人員因停課 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

一、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7日肺中指字第1104100106號函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下稱人事總處)110年5月17日總處培字第1103001770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有關各類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請依人事總處109年2月27日總處培字第1090027627號函辦理,重點如下:

(一)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1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1、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2、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二)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三)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四)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五)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或為其他不利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