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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有關縣外介聘奬懲及進修積分採計期間更正為105年4月30日至110年4月29日止(含留職停薪年資)。

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4月20日府教學二字第1102420444號函辦理。

一、依據「110年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有關縣外介聘獎懲及進修積分採計期間依「110年臺閩地區國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他縣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應為105年4月30日至110年4月29日止(含留職停薪年資)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