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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 聯絡人:人事室

主旨:修正「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規 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1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133029225號函(如 附件)辦理。

二、檢送修正「行政院辦理模範公務人員審議程序及表揚作業 規定」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