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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1份

  • 聯絡人:人事室

主旨:檢送「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不適任事實調查處理辦 法」第2條第2項、第3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14年1月14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35506093B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