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請於114年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1日上班日,確實控留人力,以維持政府服務品質,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12月30日總處培字第 1133029491號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9條、第11條、第18條及公 務員服務法第11條等規定,各機關除首長應報請上級機關長官核准外,其餘公務 人員之請假、公假及休假,應報經 機關長官核准。
三、為賦予各機關(單位)學校農曆春節連續假期前、後1日人力 控留之彈性,請確依前開規定,於旨揭期間視業務實際需要,本於權責有效控留 必要之人力,以維持公務運作及為 民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