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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曾服務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至第4目規定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自114年1月1日起,得採計為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案

  • 聯絡人:人事室

主旨:函轉有關曾服務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7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至第4目規定所列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職務之全時專任年資,自114年1月1日起,得採計為聘僱人員慰勞假年資案,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9月20日總處培字第1130020689號函(如附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