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3年8月30日部退一字第1135730918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供參。
二、查公保之財務預警及保險費率釐定機制,係依公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5條第2項及第8條規定,由承保機關(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精算機構,至少每3年辦理1次保險費率精算,每次精算50年;精算時,88年5月30日以前之保險年資應計給之養老給付金額,不計入保險費率。上開精算結果有「(一)精算之保險費率與當年保險費率相差幅度超過正負5%,或(二)增減給付項目、給付內容或給付標準,致影響保險財務」情形而需調整費率時,應由銓敘部評估保險實際收支情形及精算結果,報請考試院會同行政院覈實釐定之。復依同法第48條規定,公保年金規定目前僅適用於「私立學校被保險人」及「離退給與法令未定有月退休(職、伍)給與,亦未定有優惠存款制度者(但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及政務人員不適用)」。爰應區分「適用年金規定者」與「不適用年金規定者」,以及加保年資最高採計35年與40年者,分別精算並釐定費率。先予敘明。
三、茲以現行公保保險費率係依公保第8次精算結果,自111年1月1日起,「不適用年金規定者」調整為7.83%、「適用年金規定者」調整為10.16%;另配合112年7月1日起初任公教人員實施個人專戶制退撫制度,以及未具112年7月1日以前保險年資之適用年金制度被保險人,其養老年金年資採計上限提高至40年,經依公保第8次保險費率精算之模組精算相關費率,新增「適用全額年金者(35年)」為15.64%、「適用全額年金者(40年)」為16.33%及「適用基本年金者(40年)」為10.32%等3種費率,並自112年7月1日起實施。本次(第9次)精算結果顯示,「適用全額年金者(35年)」、「適用全額年金者(40年)」及「適用基本年金者(40年)」3種費率,與現行費率相差幅度未達正負5%,本次不予調整。至「不適用年金規定者」為7.22%;「適用基本年金者(35年)」為8.89%,兩者之保險費率均較現行費率低,且相差幅度超過負5%。爰考試院乃會同行政院於113年8月5日會銜重行釐定公保之保險費率如下:
(一)不適用年金規定之被保險人調整為7.22%。
(二)適用基本年金(35年)之被保險人調整為8.89%。
(三)以上費率之調整自114年1月1日起實施。
四、據上,請各機關學校將依法應繳納之保費及清冊等相關作業與表格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