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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如附件)相關規定辦理

  • 聯絡人:人事室

主旨:請轉知貴機關所屬人員前往港澳依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構)人員赴香港或澳門注意事項」(如附件)相關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3年8月26日院臺法字第1131019532號函辦理。

二、鑒於港澳情勢變化,請提醒所屬人員前往港澳應依旨揭注意事項辦理,並請於行前至本會「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系統」進行登錄(本會官網首頁下方「快捷服務」列點選「國人赴港澳動態登錄」),以利必要時及時提供協處。赴港澳期間倘遇緊急事項,可撥打本會香港辦事處或澳門辦事處(駐地名稱: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24小時急難救助電話(本會香港辦事處:+852-6143-9012;本會澳門辦事處:+853-6687-2557)尋求協助。

三、依旨揭注意事項第六點規定,行政院以外之中央各級機關(構)及各級地方機關(構)人員赴港澳,得參照本注意事項辦理,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