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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學校聘用之代理教師薪資給付案

  • 聯絡人:人事室

主旨:函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有關學校聘用之代理教師薪資給付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下稱國教署)113年8月20日臺教國署國字第1135504225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代理教師權益,給予代理教師完整聘期,國教署已於112年6月19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並自112年8月1日起實施,以提供落實代理教師完整聘期之法源依據。

三、考量113學年度各校陸續聘用代理教師,各校應於薪水支領期程給付代理教師薪資,以維其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