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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本縣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請應確實督促所屬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

  • 聯絡人:人事主計

主旨:重申本縣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及約聘僱人員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請應確實督促所屬人員於補休期限2年內休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12日總處培字第1133025273號書函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及本府112年5月15日府人考一字第1123108964號略以,加班補償係以給予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所屬人員之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督促於補休期限內休畢,如有累積加班時數而未補休,或有將屆期之情形者,應視業務需要積極與當事人協調給予補休假,以維護其健康權。

三、為利各機關學校檢視所屬人員加班補休情形,差勤系統已於首頁顯示「補休屆期」資訊,並新增「補休屆期報表」功能,請各機關學校透過於差勤系統加班補休屆期預警功能,及按月產製加班補休報表等方式,主動通知當事人及其單位主管,以妥為及早規劃補休假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