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5日總處培字第11330247574號函辦理。
二、查陞任評分標準表基本選項之「學歷考試」評比項目說明二及說明三略以,公務人員考試及格,指經各類公務人員任用考試、升官等考試及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及格。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及格,且轉任公務人員者,及經各類檢覈、銓定資格考試及格者,均比照公務人員考試及格計分。
三、前開「學歷考試」評比項目所稱「公務人員考試及格」,係以取得或轉任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為採計評分之認定標準;至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覈及格者,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2條有關專技高普考試及格者不包括檢覈及格人員之規定,不得轉任公務人員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爰不合「學歷考試」評分項目之採計評分規定。惟檢覈及格所取得之證照,倘與擬任職務工作性質相關,經機關甄審委員會審查後,得依陞任評分標準表職務適任性之「專業或技術能力」說明二之規定酌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