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函轉銓敘部關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7條第6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55歲之規定

  • 聯絡人:人事主計

主旨:函轉銓敘部關於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退撫法)第17條第6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55歲之規定,業經民國113年3月28日考試院第13屆第180次會議決議仍予維持,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3年4月26日部退三字第1135691363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查退撫法第17條第1項及第6項規定略以,公務人員任職滿5年,年滿60歲,應准其自願退休,具原住民身分者,降為55歲,但應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逐步提高其自願退休年齡至60歲,並由銓敘部每5年檢討1次,報考試院核定之。

三、茲以退撫法自107年7月1日施行至112年間,內政部公布之全體國民簡易生命表及原住民簡易生命表為基準進行分析,以二者平均餘命之差距,尚無顯著變化。爰關於退撫法第17條第6項所定具原住民身分公務人員自願退休年齡55歲之規定,經銓敘部擬具書面檢討報告函陳考試院旨揭會議審議後,決議仍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