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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生效。

  • 聯絡人:人事主計

一、依據行政院113年1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0044號函辦理。(檢附原函1份)

二、檢送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四點附表八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