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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縣府重申「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

  • 聯絡人:陳美如

主旨:重申為維護特殊教育學生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各級學 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22條規定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112年6月21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20078886號辦理。 

二、各級學校不得以身心障礙為由,拒絕學生入學;另務必以 強化特教資源、人力及無障礙校園環境,避免以無特教資 源、人力不足、難以照顧及管教或特教學生名額為由,拒 絕學生入學,以維護特殊教育學生之權利。 

三、針對特殊需求之家外安置兒少,如有跨縣(市)或跨學區 就學之情形,請貴校接獲通報後,務必提供適性就學安置 及其他必要之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