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及本縣111學年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第19 次工作會議決議辦理。
二、申請鑑定對象:設籍本縣之111學年度國民小學具備語文或數理資賦優異特質之應屆畢業生,經學校教師或家長觀察 推薦具備資賦優異特質者。
三、本鑑定依教育部規定採多元、多階段之評量方式,實施方式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綜合研判之程序辦 理。
四、有關鑑定相關時程及地點,請詳閱旨揭簡章之規定,旨揭鑑定簡章公告於本縣教育網電子公告 (https://education.ylc.edu.tw/)
公文及簡章請詳閱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