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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雲林縣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一點、第九點、第十點,業經雲林縣政府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15日以府教學一字第1112452150A號令發布,並自即日起生效。

  • 聯絡人:人事主計

依據雲林縣政府111年11月15日府教學一字第111242150B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