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1年7月29日府人給二字第1113112286號函辦理。
二、本校教師同仁,擬申請於112年上半年自願退休者,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21條規定,以112年2月1日為退休生效日,自願退休人員之資格,需符合上開條例第18條或第20條規定之退休條件。
三、各校經銓敘審定職員,符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自願退休資格者,申請於112年上半年自願退休,其生效日須依上開相關規定辦理,以112年上半年(即112年6月30日前)擇1日為退休生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