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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行政院修正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之費用上限及對象,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

  • 聯絡人:人事室

主旨:函轉行政院修正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之費用上限及對象,並自115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4年12月10日院授人給字第1144002212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前開行政院114年12月10日函所揭修正內容如下: (一)致贈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費用調增為每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以內覈實辦理。 (二)各機關屆滿65歲終止契約離職之聘用及約僱人員,得由主管機關斟酌實際任職情況及經費情形,於前開1萬元上限內本權責決定是否比照發給。 

三、為感謝退休(職)公(政)務人員及屆滿65歲終止契約離職之聘用與約僱人員對機關(學校)的貢獻與辛勞,自115 年1月1日起依行政院114年12月10日函所揭修正內容,將紀念品費用調增為每人1萬元以內,並由各單位於預算額度內,於業務費項下調整支應;另考量衡平性教育人員比照辦理。 

四、行政院96年9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096006365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