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辦理改 任換敘並支領待遇差額有案之醫事人員,114年起專業加給差額核算基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4月22日總處給字第1144000781號函辦理。
二、查衛生福利部113年11月18日衛部醫字第1131670532號函報 行政院,基於公立醫療機構醫事人員第一線工作辛勞、人 員養成不易,及公立學校醫事人員須擔任照護學生數比例 高,需負責緊急照護、防疫、預防保健及衛生教育等工 作,職責繁重,為利留任人才,建請修正公務人員專業加 給表(二十四)〔(以下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均簡稱表 (O)〕該等人員之專業加給數額調整與各級政府機關之其 他專業技術人員支給數額一致,經行政院114年4月22日院 授人給字第11400000011號函核定,自114年1月1日生效。
三、復查行政院89年11月17日台89人政給字第211116號函規定 以,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以下簡稱醫事條例)辦理改任 換敘後,因改支俸給項目或數額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補 足其差額,並隨同年度待遇調整而調整,惟再調任同機關 其他職務或調離原機關時,應改按新俸給規定支給。113年 行政院就原表(一)適用對象之工作內容辦理工作評價後, 業全數改支表(二),原表(一)已無適用人員,為使旨揭 人員專業加給差額核算有所準據,前經行政院核定,以其 原表(一)與表(二十四)差額,按113年度軍公教員工通 案待遇調整比率4%展算,不足新臺幣(以下同)10元者進 整至10元,且嗣後遇有年度通案待遇調整時,專業加給差 額依上開規定核算。
四、茲表(二十四)公立醫療機構及公立學校各類醫事人員之 專業加給數額經行政院核定自114年1月1日起調整,旨揭人 員專業加給差額,如以114年起調整後表(二十四)數額為 專業加給差額核算基準,將致待遇差額減少,為保障其改 任換敘時之既有待遇權益,經簽奉行政院核可,自114年起 待遇差額,循前開113年展算前例,以113年度原專業加給 差額乘以114年度軍公教員工通案待遇調幅3%,並進整至 十位數,不足10元,均以10元計算。
五、檢附旨揭人員114年起專業加給差額一覽表(如附件)。嗣 後遇有年度軍公教員工通案待遇調整時,請循相同方方式 展算調整。 六、檢附原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