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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條、第5條修正條文勘誤表及第2條、第5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8月19日府教學二字第1100549838號函續辦。

二、「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業經該部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臺教人(三)字第1100108668A號令修正發布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