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0年3月4日府人考一字第1100510184號函、行政院110年2月20日院授人培字第11000125861號函辦理。
二、查該院110年1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1062000041號函修正旨揭規定第1點,增訂機要人員不得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並自同日生效。原已遴派機要人員兼任前開職務者,應即免兼。
三、為避免機要人員免兼董、監事及其他執行業務之重要職務後,致公股代表產生空窗期影響公股權益,請各機關(構)於規定修正後6個月內儘速覓妥接替人員後,辦理改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