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考試院115年8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 細則部分條文及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第3條、第5條、第8條修正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1156000487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各機關學校現職公務人員,如具有聘僱人員以外之契約進 用人員之年資(如代理教師、約用人員等年資),倘於修正生效後符合得採計提敘俸級之條件(包含年資種類;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等)者,得檢證向 服務機關學校之人事單位申請提敘,於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者,溯自修正生效日(115年8月28日)生效;逾限申請 者,自申請之日生效。
三、為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請確實轉知貴屬公務人員。如有旨揭修正規定之提敘俸級相關問題,請人事單位先予以協助,倘尚有疑義,得洽詢本府人事處(任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