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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本(115)年9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案,本縣配合選務作業之相關人事作業期程及配合辦理事項

  • 聯絡人:人事室

主旨:有關本(115)年9項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期間,機關首長任用或遷調人員限制規定一案,本縣配合選務作業之相關人事作業期程及配合辦理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15年8月28日總處培字第1153028408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略以,各機關首長於下列期間,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 (一)民選首長,自次屆同一選舉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 選人名單公告之日止。但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離職日止。 (二)地方政府所屬機關政務首長及其同層級機關首長,於民 選首長競選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時,自次屆該項選舉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當選人宣誓就職止。

三、依據上開規定,配合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重要選務日程,有關本縣不得任用及遷調限制相關事項說明如下: (一)任用或遷調權凍結期間:自115年11月17日(候選人名單公告日)至115年12月4日(當選人名單公告日)止。但競選 連任未當選或未再競選連任者,至115年12月24日(卸任 離職日)為止。 (二)任免權責:以機關首長任免權責範圍內為限,意指機關首長本身法定任免核定權責或被授權之機關首長本身核定任免權責,包括該首長陳報至上級機關首長之人事任免遴薦權及該機關所屬下級機關首長陳請核定之任免權。 (三)不得任用對象:員、工、約聘僱、約用人員或部分工時人員等均包括,但考試及格人員分發任用、在原職升官等者不受限。(請參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02.05局力字第0970002293號函、銓敘部86.03.31八六臺法二字第 1426372號函) (四)民選首長候選人名單公告日前發布之人事命令,其生效日在候選人名單公告之後生效者,除為候選人名單公告前已出缺之職務外(即不含預估缺),仍應受前開規定之限制。(請參閱銓敘部99.08.26部法二字第0993242171號函) 

四、綜上,有關人事作業期程,擬配合辦理如下: (一)本府部分(含本府統籌辦理之所屬機關、學校):人事凍 結前最後一次甄審會擬於115年11月6日(星期五)召開, 115年11月16日(星期一)為最後商調日及發派日,尚須甄選作業或未及發派者,須至上開規定解凍後再行作業。 (二)所屬機關、學校部分:應於115年11月9日(星期一)前(以 本府收文為準),函報商調案或派免案至本府辦理,如未及時辦理者,須於上開規定解凍後再行作業。 (三)另各鄉鎮市公所及鄉鎮市民代表會請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之1規定,本權責辦理。 

五、檢附人事總處原函影本及其附件、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各機關首長不得任用或遷調人員期間彙整表、相關發令規定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