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所聘聘期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 得否基於對該師之不同專長需求,由同校以「再聘」方式 予以聘任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8月4日臺教授國字第1150064027號函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 稱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略以:「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 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一、具有各該教 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同辦法第4條 規定略以:「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 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3 項第1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 再聘至多以2次為限。」
三、再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教師證書應記載下列事項;其格式如附件一: ……六、師資類科或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專 長。」
四、綜上,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之代理教師,應依上開規定辦理 再聘,並依所核發之教師證書上記載之「師資類科或師資 類科學科、領域、群科、專長」,據以認定是否具備「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之資格。
五、至同一學校因校務需求,擬以「再聘」方式,以不同專長需求聘任同一位代理教師,是否符合聘任辦法第4條所定 「再聘」要件,仍應依個案實際聘任之職務內容及所需資格審認,審酌其是否具備該教育階段、科(類)之合格教師證書,並依聘任辦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