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重申各機關(單位)辦理活動時,應遵循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秉行政資源不得差別待遇原則辦理,如有擬參選人到場,應妥為必要提醒與制止,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以下簡稱中立法)及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辦理。
二、有關選舉公告日前後各機關(單位)辦理活動應分別遵循 以下規定: (一)公告日後: 1、中立法第13條規定,機關首長或主管人員於選舉委員 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2、銓敘部101年3月19日部法二字第1013573193號書函略以: (1)選舉期間,機關自不得同意身著競選背心之公職候 選人進入活動場所進行造訪,如公職候選人僅是洽公,自無庸禁止其進入,惟應請其脫掉競選背心。 (2)又如機關係單純辦理各項活動,而受該活動邀請之 公職候選人(不論是現任民意代表或現任長官)未穿戴公職候選人競選徽章、服飾或攜帶旗幟,且未有造勢、拜票之意,即不生違反中立法之疑義,然主辦單位仍宜先行提醒該公職候選人不宜有任何造勢、拜票行為。 3、銓敘部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相關問答彙整表序號7略以:機關辦理各類活動,公職候選人(不論是現任民意代表或現任長官)如不請自來,其未穿戴公職候選人競選徽章、服飾或攜帶旗幟,未有造勢、拜票之意,如其執意參與該活動,甚或要求上臺致詞,主辦單位無從拒絶時,應先行提醒其不宜有任何造勢、拜票行為,以避免違反中立法相關規定;反之,該等公職候 選人欲透過活動造勢、拜票,即屬中立法第13條規定所稱之「造訪」,遇是類情形,即應婉告該公職候選人中立法相關規定,並適時勸阻。 (二)公告日前: 1、中立法第4條及第12條規定,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且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2、服務法第6條及第20條亦明訂,公務員應公正無私、誠信清廉、謹慎勤勉,非因職務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