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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所任職務月數」及同條第4項「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規定,機關學校應如何據以計算考績獎金一案

  • 聯絡人:人事室

主旨:關於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9條第2項「所任職務月數」及同條第4項「實際代理或兼任職務月數」規定,機關學校應如何據以計算考績獎金一案,請依銓敘部來函辦 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15年5月22日部法二字第1155940064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開銓敘部來函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