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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重申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

  • 聯絡人:人事室

主旨:轉知教育部重申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3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155500811號函辦理。 

二、基於提供學生良好受教品質之正向立場,本府前以112年12 月6日府教學二字第1120585547號函(諒達)及113年5月28日 府教學二字第1130533605號函(諒達)准予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幼兒園)代理教師,得利用「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在案。

三、有關「無課務時段」之定義、在職進修之時數、假別及在職進修之資格、條件及程序,說明如下: (一)有關「無課務時段」,係指學校行事曆實際排定之授課 週數,依每週排定之授課節數,其他無課務且無照顧學生需求之時段稱之。 (二)查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以下簡稱專業發展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從事進修或研究之資格、條件及程序,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同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略以:「部分辦公時間專業發展,每人每週……時數最高以8小時為限 ……。」 (三)承上,考量代理教師可請假日數有限,且透過在職進修,亦有助於提升其相關專業知能,爰代理教師於無課 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之時數及假別,比照專業發展辦法所定專任教師之進修時數及假別規定辦理,且業務需自理;有關本縣代理教師(含幼兒園)於「無課務時段」參加在職進修請依「雲林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在職進修研習實施計畫」第6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