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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案,請貴校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

  • 聯絡人:人事室

主旨:有關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開票所工作人員之遴派一 案,請貴校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5年3月3日府民行二字第1150514106號函辦理。 

二、115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定於115年11月28日(星期六)舉 行投票。 

三、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8條、第59條規定,投票所、開 票所主任管理員及三分之一以上管理員須為現任公教人 員,主任監察員須為現任或曾任公教人員,選舉委員會得 洽請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推薦後遴派之,受洽請之政 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受遴派之政府機關職員、學校教職 員,均不得拒絕。依上開規定,如直轄市、縣(市)選舉 委員會或各鄉(鎮、市、區)公所基於業務需要,洽請貴校推薦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時,請惠予協助辦理,並請鼓勵同仁踴躍參與投開票所工作。

四、有關本縣投開票所工作人員報名事宜,請逕洽各鄉鎮市公 所民政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