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金,是否納入健保投保金額計算疑義一節,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15年2月11日臺教國署人字第1150015366號函。
二、按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20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46條規定略以,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具有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其俸(薪)給總額計算其投保金額。復按衛生福利部(改制前行政院衛生署)91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0910042523號函釋略以,公教人員之俸(薪)給總額,應包含本俸、年功俸及各項加給,教育人員之學術研究費並應一併計入。
三、依前揭規定,公立學校教師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勵要點」所領取之教師兼任行政工作獎金,無須納入健保投保金額計算。惟若該領取之工作獎金,符合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三類所稱之薪資所得,仍應合併計算健保法第34條投保單位應負擔之補充保險費,另倘該行政作業奬金係具奬勵性質,應依同法第3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保險對象領取所屬投保單位給付全年累計逾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之獎金,依規定計收奬金補充保險費,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