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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

  • 聯絡人:人事室

主旨:修正「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 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第四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三月一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依據內政部115年2月23日台內移字第1150930559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