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縣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實施計畫及本府114年6月12日府教學二字第1142431376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兒童權利公約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第21-22點次,教育人員均接受兒童權利教育訓練,所有訓練中,應特別著重兒童權利公約的一般性原則,包括禁止歧視、優先考量兒少最佳利益、生命、生存及發展權、兒少表意權,以及符合各發展階段能力原則。
三、復依中央對縣市政府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針對教育人員均有參訓達成率要求,其對象包含校長、學校行政人員(含學校員工)、教師、幼兒園園長等。
四、本府於110年2月25日府教學二字第1102412019號函頒本縣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實施計畫,請學校及教保服務機構除派員參與本府規劃之相關研習及種子教師培訓課程外,並請學校納入校內教師進修規劃辦理,以逐年達成參訓覆蓋
率,使本縣教育人員瞭解兒童權利公約內涵,並重視兒少權益。
五、綜上,114年度參訓覆蓋率指標為學校行政人員(含學校員工)達92%以上,教師達94%以上,校長達97%以上,幼兒園
園長達87%以上,請學校針對兒童權利公約議題落實辦理校內教育訓練,本案計算期間為113年8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
本府將另案於114年8月初調查學校教育人員受訓情形。
六、另檢附「本縣辦理114年度國民中小學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實施計畫」1份,前開研習活動於7月辦理,請學校確實派員
進行種子教師培訓,俾益資源有效運用及提升研習活動效益;並請至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完成報名,恕不接受
現場報名,俾利承辦學校辦理各項行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