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各機關公務員不論平、假日赴中國大陸,均應於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經服務機關同意,並於差勤系統登錄,請 查照並依說明三、四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4年4月10日總處培字第 1140014105號函辦理。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及內政部訂 (函)頒之「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以下簡稱許可辦法)」及「簡任第十職等及 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 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對於公務員 赴陸分別訂有相關管理規定,合先敘明。
三、除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應依許可辦法 規定經內政部(或內政部審查會)許可外,各機關應加強 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之管理,同仁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 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經機 關(構)核准後,方得赴陸。四、另為強化人員赴陸風險意識,各機關人員不論平、假日赴陸(按:包含入境中國大陸、從中國大陸機場入境轉機及 不入境轉機【過境轉機】),均應於差勤系統登錄。又行政院人事總處WebITR全國共享版機關內部差勤系統(以下簡稱WebITR系統)業將出國或赴大陸申請畫面之注意事項修正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