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114年1月1日起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僱、工友及約用人員等基層員工月薪應高於最低工資1.1倍,請查照依說明辦理。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13年12月30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2523號函辦理,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為提升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基層員工薪資待遇,本府自114 年1月1日起比照中央政策並依前開行政院來文併同調整本 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僱、工友及約用人員等基層員工月薪 如下: (一)約僱人員、工友及約用人員(不含勞務契約承攬人員)114 年配合軍公教調薪3%後,月薪低於3萬1,449元按月計薪 者(不含按日計薪者),比照中央各機關自114年1月1日起 薪資調至高於最低工資1.1倍,以上所需各經費於各機關學校年度相關預算科目項下調整支應。 (二)勞務承攬人員及其他人員類別部分,由各用人單位本權責依前開行政院函辦理。
三、請各鄉鎮市公所及各代表會本權責依前開行政院函辦理。
四、本府及所屬機關各類人員調薪相關疑義,約僱人員部分請洽本府人事處高小姐(05-5522850),工友及約用人員部分請洽本府行政處曾小姐(05-55228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