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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113年4月1日修正生效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

  • 聯絡人:人事主計

主旨:配合113年4月1日修正生效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以下簡稱陞任評分標準表),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原人事局)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相關釋例適用情形如說明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3年7月5日總處培字第11330247572號函辦理。

二、查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前分別於89年9月25日、100年7月25日、104年8月14日及111年8月2日函送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新增)釋例彙整表,供各機關辦理陞遷業務參考。配合陞遷法於於112年5月17日修正公布後,為落實功績導向之陞遷制度,行政院於112年9月26日修正旨揭陞任評分標準表,並自113年4月1日生效。是以,行政院所屬公務人員陞任採計評分之相關事項(含釋例),自113年4月1日起即應依該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辦理。

三、經檢討並彙整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年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適用情形如下:

(一)原人事局86年2月21日86局力字第04184號書函等9則釋例(詳如附件1「『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停止適用一覽表」),及其他原人事局及人事總處歷次有關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與陞任評分標準表規定未合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二)另仍可繼續適用之釋例,經整理如附件2「『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陞任評分標準表』相關釋例彙整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