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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務人員為參加律師職前訓練並申請留職停薪,留職停薪期間得另從事非屬留職停薪事由之其他工作,與公務 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15條規定無涉,惟留職停薪 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當不得違反服務法第5條至第7 條、第14條等相關規定

  • 聯絡人:人事主計

一、依據雲林縣政府112年12月25日府人考一字第1123116917號函轉銓敘部112年12月20日部法一字第11256392671號函(如附件)辦理。

二、另公務人員於律師職前訓練留職停薪期間選擇自付保險費繼續加保,倘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得於重複加保之日起60日內,追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如未申請退保或逾限申請,該段重複加保期間發生保險事故公教人員保險將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不予採認,所繳之保險費亦不予退還,附為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