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 110 學年度(上+下學期 )學業成績總平均達 75 分
- 本獎學金之申請,限一戶一名 。
- 未享有公費待遇者。
- 國一新生無中成績故不具申請資格。
- 單親家庭共同監護者,需提供雙方戶籍謄本。
應備文件
一、 111/7/1 至 111/9/30 期間內之申請者本人及監護申請者本人戶籍謄本正本,共同監護者需檢附雙方戶籍謄本 (紀事內容不可省略、 電子戶籍謄本可、 新舊戶口名簿不可)
二、 111學年度在證明正本 (或學生證影本 (111 年註冊 )加蓋學校處室核章 )。
※前述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若有未齊全者本會將視為無效
加分文件
一、 重大傷病紙本證明或卡正面及反面影本(效期內 )。
二、 身心障礙手冊正面及反面影本 (效期內 )。
三、 低收入戶證明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