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就讀於雲林縣立國民中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國一學生以國小六年級成績為準),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有一學科不及格者則不得申請
審核委員會進行評選,得獎名單預計111年12月31前公佈、發放
全縣共四十名。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
申請資料
- 申請書乙份。
- 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蓋有本學期註冊章,若無註冊章則請學校出具在學證明)。
- 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正本乙份(請載明分數並由學校加蓋證明章)。
- 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勿附戶口名簿)
- 清寒證明:二擇一
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中)低收入戶證明。
未達鄉(鎮、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資格但家境確實清寒者,可經由學校證明而推薦但,一校至
多推薦兩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