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目前就讀於雲林縣立國民中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前一學年之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國一學生以國小六年級成績為準),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每名新台幣伍仟元整
繳交資料
申請書乙份。
1.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蓋有本學期註冊章,若無註冊章則請學校出具在學證明)。
2.前一學年上下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正本乙份(註冊組提供)。
3.六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勿附戶口名簿)
4.清寒證明:二擇一
(2) 未達鄉(鎮、市)公所(中)低收入戶資格但家境確實清寒者,可經由學校證明而 推薦,但一校至多推薦兩位。